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哈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刘某某在任该单位磨加工车间主任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4月,将磨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含油废水,排放至下水道,经临清市环境保护局提取废水水样检测,石油类分别9.87ml/L-29.6ml/L,所排放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属渗坑排污,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主动到临清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哈临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山东哈临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单位山东哈临集团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必威英超港报道